再意外險合同的終止
再意外險合同的終止有合同期滿終止、一方通知他方終止和特殊原因導致終止。
—、期滿終止:再意外險合同應當規(guī)定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屆滿時,效力即自動終止。雙方當事人可在期滿前續(xù)約,使合同效力延長至雙方同意的時間。
二、通知終止:再意外險合同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通知對方終止合同時,合同效力即終止。一方通知對方終止合同時應提前個月。
三、特殊終止:再意外險合同可以在特殊情況時立即終止。這種特殊情況,公認的有:
由于法律上的原因或事實上的原因使再意外險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
1.一方無力支付債務,或者喪失信用或瀕臨破產(chǎn),宣告停業(yè)。
2.一方喪失全部或部分已繳資本。
3.一方被其他公司收購、合并或被其他公司控制經(jīng)營權。
4.一方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5.一方的居住國或總公司所在國或注冊國涉及戰(zhàn)爭。
再意外險合同終止后,不影響原意外險人對原意外險合同所負責任。再意外險人應繼續(xù)承擔合同終止前的所有未決賠款的給付責任。對合同的終止負有違約責任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