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意外險與意外險的比較
再意外險是原意外險的發(fā)展和延伸,與原意外險具有相同的數理基礎、原則做法和分散危險、組織經濟補償的共同目的。但二者仍有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一、合同當事人不同
原意外險合同一方是意外險人,另一方是投保人,包括個人,企業(yè)、公用事業(yè)和機關團體等。再意外險合同的當事人都是意外險人,即原意外險人和再意外險人或者說一方是分出公司一方是分人公司。
盡管原意外險合同中的意外險人就是再意外險合同的原意外險人,但他在不同合同中履行不同的權力和義務,表現為意外險人在原意外險合同中享有向被意外險人收取意外險費的權利,承擔向受災害損失的被意外險人支付賠款的義務。而在再意外險合同中,則承擔支付分保保費的義務, 享有攤回賠款的權利,
二、意外險合同的客體不同
在原意外險合同中的意外險標的,是意外險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如財產,責任、占用和人身及投保人對意外險標的必須擁有的經濟利益。而再意外險的意外險標的是責任,而且僅指分擔部分意外險人對被意外險人所承擔的賠付責任,并以此構成再意外險合同的客體。
三、合同的性質不同
原意外險合同中,如財產意外險合同是補償合同,人身意外險合同是給付合同。而再意外險合同是再意外險人對原意外險人的賠償承擔分保責任,因而不論哪類意外險的再意外險,都是分攤性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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