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險的意外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因此,只有當投保人對被意外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某種利益關系時,投保人才能對被意外保險人具有意外保險利益,即人身意外保險的意外保險利益是投保人與被意外保險人之間的利害關系。在我國通常有 3 種利害關系。
1) 自身關系
任何人對其自身的生命或身體都具有最大的利害關系,因此投保人對自己的生命或身體具有意外保險利益,可以以自己的生命或身體作為意外保險標的進行投保。
2) 親屬血緣關系和合法贍養(yǎng)與收養(yǎng)關系
親屬血緣關系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等家庭成員。
合法贍養(yǎng)與收養(yǎng)關系是指按照合法程序所形成的既定的贍養(yǎng)與收養(yǎng)法定義務關系。由于家庭成員之間具有婚姻、血緣、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關系,在經(jīng)濟上具有密切關聯(lián)的利害關系,所以彼此之間就具有意外保險利益。我國《意外保險法》的第五十三條也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投保人對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撫養(yǎng)、贍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和近親屬具有意外保險利益。
3) 經(jīng)濟利益關系
經(jīng)濟利益關系主要包括雇傭與債權債務關系。因企業(yè)員工或雇主所雇傭的雇員的健康狀況與生命安危會影響到企業(yè)或雇主的經(jīng)濟利益, 所以企業(yè)或雇主對其雇員具有意外保險利益;同理,由于債務人的生死存亡也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債權人對債務人也具有意外保險利益。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利益關系所形成的意外保險利益是不可逆轉的,如債務人對債權人具有的意外保險利益,因債權人的生死安危對債務人并無利害關系。
另外,在確定人身意外保險的意外保險利益方面,各國采取不同方式。英美法系各國通常采取“利益主義原則”,即認為意外保險利益是關系到人身意外保險合同能否成立的要件,所以以投保人與被意外保險人之間是否存在利益關系來確定是否具有意外保險利益。 大陸法系國家大多采取 “同意主義原則”,認為人的生命、身體等具有人格,不能未經(jīng)被意外保險人同意即作為意外保險標的,而且經(jīng)被意外保險人同意或認可,能有效地防止道德危險。其他還有一些國家采取“法定主義原則”,即通過法律形式規(guī)定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或具有某種法律關系的人之間具有意外保險利益。也有的國家將上述三種方式結合起來,確定人身意外保險的意外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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