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意外保險的含義
重復意外保險是指投保人以同一意外保險標的、同一意外保險利益,同時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外保險人投保同一危險,且意外保險金額總和超過意外保險標的的價值。由此可以看出,重復意外保險的要件由以下四個方面構成。
1) 不同意外保險合同均以同一意外保險標的、同一可保利益投保如果意外保險標的不同,肯定構不成重復意外保險,即使意外保險標的是同一個,不同的權利人分別以自己的意外保險利益投保也不構成重復意外保險。例如,某人以按揭方式購買一所住房,并以該住房為意外保險標的投保了火災意外保險。同時,他所貸款的銀行也以該住房為意外保險標的投保了火災意外保險。雖然這兩份意外保險合同都是以同一住房為意外保險標的投保的,但由于他們具有不同的意外保險利益,意外保險合同的被意外保險人也就不同,由此也不可能存在重復意外保險。
2) 不同意外保險合同具有同一意外保險期間
這里的同一意外保險期間不是指不同意外保險合同的整個意外保險期間都是重復的,而是指部分期間重復,尤其是指意外保險事故發(fā)生時都在意外保險期間內。
3) 不同意外保險合同承保同一意外保險危險
如果以同一意外保險標的、同一意外保險利益、同時投保不同的保險風險,也構成不了重復意外保險。
比如,如果某居民以其私有住房為意外保險標的,在甲意外保險公司投保了足額火災意外保險,同時又在乙公司投保了足額盜竊險。這同樣不構成重復意外保險,因為如果發(fā)生了火災只有甲意外保險公司賠償,而如果發(fā)生了盜竊只有乙意外保險公司賠償。
4) 必須是與數(shù)個意外保險人訂立數(shù)個意外保險合同,且意外保險金額總和超過意外保險標的的價值如果投保人只是與一家意外保險公司簽訂意外保險合同,即使意外保險金額總和超過意外保險標的的價值,也不稱為重復意外保險,只能稱為超額意外保險;如果投保人與多家意外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意外保險金額總和不超過意外保險價值,此時只能是共同意外保險。所以,只有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有可能成為重復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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