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說明不是所有患精神病的人,都屬于無刑事責任能力。
1.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個人雖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必須是在患有精神疾病的同時,由于思維障礙等精神癥狀的影響而不能理解事物的是與非,不能理解自己的行為合法與非法,才判定為無責任能力。
2.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有的精神病患者雖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但由于疾病的影響,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也應評定為無責任能力。這種病人多是情感障礙或意志活動受損。
3.必須是在發(fā)生危害行為的當時處于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tài)。如果精神病發(fā)生在危害行為之前的,則要弄清其過去的病情是否至今未愈,他的精神癥狀能否和其危害行為聯(lián)系起來,也就是說其過去的病情和目前的危害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否則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4.在精神疾病的間歇期或是疾病緩解期出現(xiàn)危害行為的,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無責任能力。
5.處于智能缺損狀態(tài):無論其智能缺損是先天還是后天形成的,如果缺損程度嚴重,應判定為無責任能力。如果智能缺損程度為中度或輕度,則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做出無責任能力或限定責任能力的判定。
對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司法機關應對其科學性、客觀性等進行審查,如經(jīng)審查確定被采納,則這結論即產(chǎn)生了法律效力。因為在鑒定過程中,鑒定人不可避免地受到周圍人或者他本人主客第三章 精神醫(yī)學與人身保險的關系觀種種因素的制約和影響,所以個別鑒定結論也可能是不完全的,帶有片面性的,甚至是不正確的。特別是當收集的材料不充分、不準確、不可靠時,做出錯誤鑒定結論也是可能的,所以專家精神病鑒定結論不應作為最終的結論,而需經(jīng)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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