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附加險的風險一般與政治、國家行政管理及一些特別風險有關。它們主要有: 1.交貨不到險 被保險貨物從裝上船時開始,如果預定抵達目的地日起滿6個月仍不能交貨,則不論何種原因,保險人均按全部損失賠償。 2.進口關稅險 有些國家對進口貨物征收關稅,不論貨物是否完好,一律按貨物完好時的價值計征。進口關稅險就是針對這種情況而設立的附加險。 3.艙面險 承保裝載于艙面的貨物因被拋棄或風浪沖擊落水所造成的損失。 4.拒收險 承保貨物在進口時,不論何種原因在進口港被進口國的政府或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一般按貨物的保險價值進行賠償。 5.黃曲霉素險 被保險貨物在進口港或進口地經當?shù)匦l(wèi)生當局檢驗證明,因含有的黃曲霉素超過了進口國對該毒素的限制標準,被拒絕進口、沒收或強制改變用途而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6.出口貨物到香港(九龍)或澳門存?zhèn)}火險責任擴展條款 承保我國出口到港澳地區(qū)的貨物,如果直接卸到保險單載明的過戶銀行所指定的倉庫時,則延長存?zhèn)}期間的火險責任。上述貨物是向我國在港澳的銀行辦理壓匯的,在貨主向銀行償還貸款之前,貨物的權益屬于銀行,如果保險貨物抵達目的地后,為使貨物在存?zhèn)}期間發(fā)生火災也能得到賠償而設計的這一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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