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法定責任險與旅客為了轉移風險而自己購買的航空意外險不同。旅客法定責任險由航空公司購買,萬一在經營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和行李損失導致航空公司應負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保險責任從乘客驗票后開始到離開機場之前提取了他的行李為止。 航空承運人在國內航線所負的責任限額,由國家的法律來規(guī)定。從1994年1月1日起,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每位旅客的最高賠償金額被提高到7萬元。對旅客托運的行李,每公斤最高賠償金額為50元,如果行李價值每公斤低于50元,按實際價值賠償。向外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給付的賠償金,可以兌換成該國或地區(qū)的貨幣。 在國際航線上所負的責任限額,一般均按國家所批準的國際公約或相應的國內法規(guī)來辦理。我國是《華沙公約》及《海牙議定書》的參加國,由此我國民航對國際航線上的旅客、行李和貨物的賠償也按上述規(guī)定辦理。美國不受上述兩個協(xié)議的約束,而是和世界上其他國家另有臨時協(xié)議。凡出發(fā)地、目的地或約定停留地有一處在美國境內,該承運人的最高賠償金額為每名乘客75 000美元,法律費用包括在內。凡開航美國的外國航空公司必須參加該協(xié)議,作為享受豁免某些款項的條件?,F(xiàn)有180多家外國航空公司參加該協(xié)議。我國民航于1979年加入該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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