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救助人和獲救方同意將救助報酬賠償爭議提交勞合社仲裁委員會仲裁,救助人有權(quán)向獲救的船東和貨主按船、貨當時獲救的市場價值按比例索取由于仲裁、救助人所產(chǎn)生的費用。如同獲救方負責支付的救助報酬和利息一樣,對此,獲救方唯一可以保護其利益的做法,是在仲裁開庭之前向救助人提出支付救助報酬的金額。
如果此金額救助人不接受,那么案件將提交仲裁人進行仲裁,并作出最后裁決。如果獲救方原同意支付的救助報酬高于仲裁人裁決的金額,那么仲裁人將裁定救助人支付獲救方從提出支付報酬的日期后所產(chǎn)生的費用,如律師費、仲裁費用等。如果裁決的報酬高于獲救方原提供的金額,救助人有權(quán)向獲救方索取全部費用損失。
實踐中,在救助仲裁開庭前,一般難以提出一個合理的救助報酬數(shù)字。因為,審閱與救助有關(guān)的文件材料的工作通常在仲裁開庭前幾天結(jié)束,不可能在所有的救助人和船東的文件材料沒進行仔細考慮和不知獲救船舶和貨物獲救價值之前而確定出合理的救助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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