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保險標的發(fā)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shù)?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被保險人對委付財產的全部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保險人?!?br/> 一般來講,船東愿意選擇推定全損而不愿選擇單獨海損,但有時也選擇單獨海損來進行修理,比如船價很高而保額偏低的情況,船東不希望推定全損,但船東應盡快在合理的期間內行使這一選擇權,即向保險人發(fā)出委付通知,表明船東是選擇推定全損,要將船舶所有權和責任均轉讓給保險人,而要求保險人全部賠償。
由此可見,委付通知有兩個作用:一是表明船東選擇推定全損;二是表明保險人接受后,擁有該船的所有權。目前中國保險市場和國際保險市場的習慣做法一樣;保險人不輕易接受委付,除非被保險標的——船、貨的殘值很大,而無潛在的法律責任,保險人可考慮接受委付,但大部分情況不愿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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