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規(guī)則《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之字母規(guī)則 特殊的犧牲或額外的費用 當船、貨及其他有關利益方處于共同危險時,船方采取合理的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是超出其應盡義務的,在正常情況下,上述損失或費用是不會發(fā)生的,那么這種費用具有特殊的性質(zhì)。例如,一艘在航的船舶因遇上惡劣天氣而引起嚴重漏水,因需不斷將水泵出船外,船上所載燃煤不夠,船長決定把船上可燃物品充當燃料,直至其他船途經(jīng)此船可從他船取得燃煤時為止,這種充當燃料的船上物品或設備的損失可作為共同海損犧牲,因為它具有特殊性質(zhì)。但是,倘若使用船上設備或輔助設備而出現(xiàn)損耗,并不一定能構(gòu)成共同海損犧牲,這要看這種損耗是否是特殊的性質(zhì)。
在Harrisonv.BankOfAustralia一案山中,船上發(fā)生同上面例子相同的情況,但不同的是,船方使用船上輔助引擎時間過長,而造成了損耗。法庭認為這種損耗不得作為特殊性質(zhì)解釋。在Wilsonv.Bank。fVictoria一案中,某船與浮冰發(fā)生碰撞后,不得不開往避難港修理。由于該港修理費用昂貴,船方?jīng)Q定作臨時修理后,以船本身的蒸氣動力開往其他港作永久性的修理,由此造成了船方的額外燃料費用,船方要求把這筆費用列為共同海損的費用。可是法庭認為,船方從臨時修理港到永久修理港所花費的燃料是履行運輸合同應盡的義務,不管這筆費用是否昂貴,都不能作為共同海損的費用。但是,當船舶因惡劣天氣或其他原因造成船舶擱淺后,船方為了擺脫共同危險而利用潮水的作用及過度使用主機,使船舶從擱淺中擺脫出來,由此而造成主機非正常的磨損及額外的燃料,屬于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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