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所得的利息分配問題 根據現行協(xié)會船舶險條款的規(guī)定,對于從第三方得到的賠償所產生的利息,應考慮保險人已付保險賠償金額和賠償日期,在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分享。加上利息后,保險人的追償所得就可能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也就是說,保險人就承保保險標的損壞賠償了被保險人后,被保險人就成為共同保險人,也就可以取得保險人追償所得的一部分利息。例如,某船按照1995年協(xié)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投保500 000英鎊保險價值的船舶定期險,免賠額為50000英鎊。1996年12月1日,被保險船舶發(fā)生了承保范圍的單獨海損60 000英鎊,扣除免賠額后,保險人于1997年12月1日賠給保險人10 000英鎊。1998年12月1日,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回66000英鎊,其中6000英鎊為利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利息分配如下:
追回款項60 000英鎊中的10 000英鎊歸保險人,而剩下的50 000英鎊歸船東。這10 000英鎊在兩年中所產生的利息是1 000英鎊,因為保險人在損失發(fā)生后一年才支付賠款,所以只能得到1 000英鎊利息的一半,即500英鎊,而剩下的一半應該歸船東。再加上追償款中50 000英鎊在兩年中所產生的利息5000英鎊,船東共獲利息5 500英鎊,而保險人獲利息500英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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