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海上保險船舶修理的合理的修理費用1.移船費用 船舶受損時所在的港口無法給予修理,需要移往可以進行修理的港口,由此而發(fā)生的合理和適當?shù)馁M用可作為船舶的修理費。倘若船舶移往該港的目的不僅是為了修復保險人承保的船損,而且也為了船東自己需要,對船進行其他損壞的修理,那么上述費用應在船東和保險人之間按比例分攤。
2.工資和給養(yǎng) 船舶遭受單獨海損進行修理期間,船員的工資和給養(yǎng)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保險人可依據(jù)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55條第2款的規(guī)定,認為這種費用屬遲延所致,不予賠償。但是,在船舶修理中,船員如作為普通修理工人被雇來修船,這種船員工資常被認為是合理的,可由保險人支付。受損船舶從一個港口或地方移往另一個港口或地方進行修理,移船期間發(fā)生的船員工資和給養(yǎng)可作為合理的修理費用。但這種船舶的移動決不能為了船東自己的利益,否則在此期間所發(fā)生的船員工資和給養(yǎng)就成為不合理的了。在發(fā)生共同海損的情況下,船員的工資和給養(yǎng)往往被列為共同海損費用,可由保險人賠償。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