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險保險人接受委付通知 保險人接受委付通知意味著他接受了被保險人轉移過來的被保險財產的所有權,以及附屬于保險標的的其他財產權。但同時也因享受權利而承擔了相應的義務,多是因取得所有權而產生的責任,如清除航道的責任(包括打撈船載貨物的責任),向救助人支付救助報酬的責任等。但是在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保險人不因接受委付而承擔對本次保險事故發(fā)生前,或因非承保風險造成的基于船舶所有權的責任。
另外,為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利益,保險人或被保險人采取措施拯救、保護、恢復保險標的的行為不得被認為是接受或拒絕了委付,或對雙方其他權利有所損害。
按照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的規(guī)定,委付通知一經接受便產生以下效果: 1.被保險人因此不能撤消委付。被保險人若改變主意,不想按推定全損索賠,他可以在保險人表示接受以前撤消已提交的委付通知,但委付通知經保險人接受后就不可被撤消了。
2.保險人認為委付通知是有效的通知,說明被保險人有權索賠推定全損。
3.保險人承諾賠償并認可損失是由承保風險造成的。
4.保險人接受委付通知后,便不可反悔。
基于以上原因,一般保險人并不輕易接受委付。他要考慮標的的殘值與因接受保險財產而產生的相關義務和責任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孰大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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