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國船舶保險條款第6條的規(guī)定,船舶險的責任終止可分三種情況:
1.一旦保險人支付被保險船舶全損賠償后,保險合同應自動終止。船舶全損后,保險合同中所規(guī)定的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已自動消失,保險合同也就自動終止。
2.當船舶的船級社變更,船級變動、注銷或撤回,船舶所有權或船旗改變,或轉讓給新的管理部門,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購或被征用,除非事先通知保險人并征得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應自動終止。但船舶有載貨或正在海上航行時,經要求,保險責任終止可延遲到船舶抵達下一港口或最后卸貨港和目的港。
3.當貨物、航程、貿易、拖帶、救助工作和開航日期方面有違背保證條款的規(guī)定時,被保險人在接到消息后,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條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險費,該保險仍繼第十八章 中國船舶保險條款續(xù)有效,否則,該船舶保險應自動終止。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