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船舶保險條款第5條對定期保險和航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分別作了規(guī)定。
1.定期保險
保險期限的開始和終止時間以保險單上注明的日期為準(zhǔn),期限最長一般為1年。保險期限屆滿時,倘若保險船舶尚在海上航行,或處于危險中或在避難港或中途港???被保險人有權(quán)在保險期限屆滿前要求將本保險期限延展,直到船舶抵達目的港為止,保險人不能拒絕,而且只能按原保險費率按日比例收取延展期間的保險費,不得按短期費率或航程費率來計算。但是如果在保險延長期間,保險船舶發(fā)生全損,被保險人還要交6個月的保險費。6個月的保險費包括原已在延長期內(nèi)按日比例交納的保險費。
2.航程保險
關(guān)于航程保險的保險期間,我國(海商法)未像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那樣有具體規(guī)定或解釋。中國船舶保險條款在第5條第2款分別對不載貨船舶和載貨船舶的航程保險期間作了規(guī)定。在投保時,被保險人須申報保險船舶在所投保的航程中是否有貨載。
(1)不載貨船舶的航程保險期間:自起運港起錨或解纜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終止。
(2)載貨船舶的航程保險期間: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dāng)日午夜零點起最多不得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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