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包括共同海損犧牲和共同海損費用。對保險船舶遭受的共同海損犧牲,被保險人可獲得保險人對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利。亦即船舶保險人將共同海損犧牲按單獨海損處理,逕直賠付給被保險人,而由船舶保險人代位取得向其他受益方要求分攤的權利,這對被保險人是很有利的。但對于共同海損費用,船舶保險人只承擔船舶應分攤的那一部分共同海損費用,即船舶保險人承擔的是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費用分攤風險。
至于共同海損理算的依據(jù),船舶保險人承認運輸合同(提單或租約)中所約定的共同海損理算規(guī)則,所以船東可選擇對自己便利的理算規(guī)則或法律,這一點與協(xié)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不同。如果運輸合同沒有對此作出規(guī)定,則共同海損理算應適用(北京理算規(guī)則》或其他類似規(guī)則。如《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
為鼓勵空載航行的船東在遇險時盡力搶救保險,中國船舶保險條款進入避難港,而非冒險續(xù)航至預定目的港,中國船舶保險條款也增設了空船共同海損條款,規(guī)定在船舶空載航行并無其他利益分攤方時,只要構(gòu)成共同海損的其他要件皆具備,對空載船舶遇險時為了避免發(fā)生全損及時進入避難港而產(chǎn)生的損失和費用作為共同海損來看待。但是,船舶保險人對空船航程作了嚴格的限定,該航程應至保險船舶抵達除避難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個港口為止,而且,如果在上述避難港或加油港放棄原定航程,則該航程即行終止。
保險人對共同海損分攤的賠償是與船舶損失賠償合在一起計算的,不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而且如果船舶的保險金額小于船舶共同海損分攤價值,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該分攤價值的比例賠償被保險人應承但的共同海損分攤。
除船舶的共同海損犧牲和分攤責任外,一切險還承保船舶應分攤的救助或救助費用,無論是純救助,還是根據(jù)“無效果,無報酬”救助合同下的救助。保險人對救助費用的賠償與對保險標的的賠償合在一起,不超過保險金額。但是,我國船舶保險條款沒有考慮到因我國《海商法)接受了們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規(guī)定而出現(xiàn)的“特殊補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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