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條款措辭“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責任免除事故除外”。有一案例:一未熄滅火柴失落引起庫房的擦車布著火;火勢未得到及時控制,烤熱了乙炔氣瓶;氣瓶爆炸,車庫的墻體被掀倒;燃燒的物體被吹向相鄰的辦公樓,并使之著火受損。這一賠案按近因推定所有損害都歸咎到那根失落的未熄滅的火柴。但該案涉及的保單條款設定“爆炸屬于除外責任,火災引起的爆炸也屬于責任免除”。那么對照此條款,可認為爆炸及其損失與爆炸引起的相鄰房屋的第二場火災,不應由保險人負責。 2.條款措辭“凡某責任免除引起的保險責任損失屬于承保范圍”。以上案例,只要條款設定“即使是由責任免除的爆炸所引起的火災也屬承保范圍”,依保單約定的條件,保險人承保的責任應包含:第一次火災損失和第二次火災損失,其間爆炸造成的墻體掀倒損失則屬責任免除。 3.條款措辭“凡某責任免除事故直接、間接引起的災害損失列為除外責任”。例如,戰(zhàn)爭期間,哨兵在鐵路沿線站崗,一名投保軍人意外傷害險的軍官在查哨時,被火車撞倒致死。從近因認定的最一般準則看,被保險人死亡的直接、有效原因是一場意外事故。然而,若沒有戰(zhàn)爭,他就不會在那條鐵路沿線上行走。因此,戰(zhàn)爭是造成他死亡的間接原因。而這份意外傷害保險單中有這樣的條款:“直接或間接的因戰(zhàn)爭引起的死亡不包括在保險單的責任范圍之內(nèi)?!痹谠撆邪钢?被保險人死亡的確定有戰(zhàn)爭這個極其相關的間接因素在內(nèi),因此保險人有權(quán)拒絕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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