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可保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因此,對保險利益的確定十分重要。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關系并非都可作為可保利益,某一利益是否作為可保利益應符合下列條件: 1.可保利益應為合法的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要為法律所承認。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可保利益必須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符合社會公共秩序的、為法律所認可的利益。例如,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或對保險標的所承擔的責任等,必須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擔的利益,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的利益,不能作為可保利益。例如,因偷稅漏稅、盜竊、走私、貪污等非法行為所得的利益不得作為投保人的可保利益而投保,如果投保人為不受法律認可的利益投保,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應為確定的利益??杀@姹仨毷且环N確定的利益,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存在或可以確定的利益。這種利益是可以用貨幣形式估價,而且是客觀存在的利益,不是當事人主觀臆斷的利益。這種客觀存在的確定利益包括現(xiàn)有利益和期待利益?,F(xiàn)有利益是指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存在的經濟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尚未存在,但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有效合同的約定等可以確定在未來某一時期內將會產生的經濟利益。在投保時,現(xiàn)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均可作為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jù);但在受損索賠時,這一期待利益必須已成為現(xiàn)實利益才屬于索賠范圍,保險人的賠償或給付,以實際損失的可保利益為限。 3.可保利益應為經濟上的利益。所謂經濟上的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以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因為保險保障是通過貨幣形式的經濟補償或給付來實現(xiàn)其職能的,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必須能夠用貨幣來計量,否則,保險人的承保和補償就難以進行。因為保險合同的目的是補償損失,若其損失不能以貨幣計量,則無法計算損失的額度,也就無法理賠,保險補償也就無從實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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