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運輸情況下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所謂非正常運輸,主要是指被保險貨物在運輸中,由于被保險人在無法控制的情況下,發(fā)生運輸契約終止,致使保險貨物無法運往原定卸載港而在途中被迫卸貨、重裝或轉(zhuǎn)載,以及由此而發(fā)生運輸延遲、繞道等。按照國際運輸慣例,承運人對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貨物損失是不負責任的。在貨運提單中一般都定有自由條款,規(guī)定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船方有自行變更航程的權利,由此而發(fā)生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等引起的貨物損失,船方不負任何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在獲知上述情況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酌情加收部分費用后,原保險單仍繼續(xù)有效。 在非正常運輸情況下,其責任起訖為: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航、被迫卸貨、重新裝載、轉(zhuǎn)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做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收保險費的情況下,該保險單仍繼續(xù)有效。保險責任在下列情況下終止: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60天內(nèi)繼續(xù)運往保險單所載明的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在正常運輸情況下所規(guī)定的倉至倉條款的內(nèi)容執(zhí)行。 此外,在適用“倉至倉”條款時,必須以被保險人有無保險利益為條件。在一般情況下,承保以出口商為保戶的貨運險,其責任是“倉至倉”。同樣,以進口商為保戶的貨運險其責任自貨物裝上船起至到達目的地進入倉庫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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