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因此保險人承保的損失屬于“海損”。海損按損失程度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按損失的性質(zhì),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就其損失的程度看,都屬于部分損失。 (1)全部損失。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指運輸中整批貨物或不可分離的一批貨物全部損失。全損又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又稱絕對全損。構成實際全損的情況主要有:保險標的完全喪失;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喪失已無法挽回;保險標的受損后已完全喪失其使用價值;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期限。推定全損指保險標的所有權即將喪失,獲得收回權所需的費用超過喪失的權利;或保險標的的損失已經(jīng)發(fā)生,搶救保險標的所花的費用超過獲救后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要求按部分損失賠償,也可以按推定全損索賠。但按推定全損索賠時必須先向保險人提出委付,并經(jīng)保險人承諾才有效。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按其性質(zhì)不同分為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災害事故,威脅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解除威脅,維護船貨安全,使航程得以繼續(xù)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支付特殊額外費用的行為。共同海損行為是一種非常措施,是正常航行中所不能做的。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以下六個條件:第一,風險必須是實際存在、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主觀臆測可能發(fā)生風險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視做共同海損;第二,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性質(zhì)的,并不是根據(jù)運輸合同應由船方負責的;第三,采取的措施必須是自覺的、有意識的,這里的“有意識”是指人為的,故意的行為;第四,采取的措施必須是謹慎的,特殊的犧牲和費用是合理的;第五,損失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造成的直接后果,不包括間接損失;第六,特殊犧牲和支付的費用必須有效果,即保全了處于共同風險中的財產(chǎn),或者使部分船貨獲救。這六個條件是一個整體,構成共同海損行為時缺一不可。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是為了使船舶、貨物和運方免遭損失而支出的,應當由各方根據(jù)最后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 單獨海損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這種損失只與單獨利益方有關,不涉及其他貨主或船方,損失僅由受損者單獨負擔。保險標的發(fā)生單獨海損是否可以得到賠償,由所屬的保險單條款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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