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處于同一危險中的同一標的上的相同可保利益投保。在這里不僅需要是相同的保險標的,而且必須是相同保險標的上的相同可保利益,并處于同一危險之中,即投保相同的危險。例如,對一艘船舶投保定期保險,船東對該船舶具有所有權(quán)利益。如果他以該船舶進行抵押貸款,則抵押貸款銀行對該船舶具有抵押貸款人利益;如果它們分別就各自的利益進行投保,并不構(gòu)成重復保險。此外,如果船東雖有兩張保單,一張投保了全損險,另一張投保了戰(zhàn)爭險,也不能構(gòu)成重復保險。 (2)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或保單。一個被保險人可以同時或先后向幾個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同~批貨物或同一艘船舶投保;或者,幾個被保險人向同一個保險人對同一批貨物或同一艘船舶分別投保取得幾張保單。同一個被保險人向同一個保險人對同一批貨物或同一艘船舶,投保了超過該標的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只構(gòu)成超額保險,并不構(gòu)成重復保險。 (3)幾張保單的保險期間具有重疊性。保險期間的重疊分為全部重疊和部分重疊。全部重疊是指投保人與數(shù)個保險人訂立的數(shù)個保險合同,其保險的起訖時間完全相同;部分重疊是指投保人同數(shù)個保險人訂立的數(shù)個保險合同,其起訖時間雖非完全相同,但有時間上的重疊性,即時間上有交叉。保險期間的全部重疊或者部分重疊都可以構(gòu)成重復保險的條件。這里應當指出的是,所謂時間上的重疊性,是指數(shù)個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的重疊,并非指“成立期間”的重疊。例如,某人向A保險人投保火險,合同期限為1年,在該合同期滿前的1個月,又向B保險人投保相同的火險,并約定該合同自第~個火災險合同保險期滿之日生效,則第二個保險合同“成立”之日雖然與第一個保險合同有效期上重疊,但因第二個保險合同只有“成立”,尚未生效,只有成立上的重疊性,沒有生效上的重疊性,因此不構(gòu)成重復保險。但如果第二個保險合同約定從其訂立時起就生效,則兩份合同有1個月的重疊期,在此期間構(gòu)成重復保險。 (4)幾張保單的保險金額之和超過了保險價值。如果被保險人雖有幾張保單,但其保險金額之和并未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這種情況屬于共同保險,而不是重復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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