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2年8月20日,王某乘坐某航空公司的客機,從A市前往B市聯(lián)系業(yè)務。在乘機前,王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途中,飛機遭雷電襲擊,機尾被折斷,駕駛員將飛機緊急迫降在C市機場。在迫降時,由于機身劇烈震動,造成王某突發(fā)腦溢血,雖經(jīng)醫(yī)院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但卻造成全身癱瘓。王某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自己的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補助費等費用共計25萬元。 保險公司在受理后進行了調查,同意承擔15萬元的賠償金,對超過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雙方協(xié)商不成,王某訴諸人民法院?! 》ㄔ赫J定:王某的殘疾系由客機在飛行過程中遭遇的意外事法院認定:王某的殘疾系由客機在飛行過程中遭遇的意外事故所引起。王某本人對自身的損害后果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跄吃诔藱C前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對王某的殘疾承擔給付責任。在審理中,法院對雙方當事入進行了調解。經(jīng)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王某20萬元人民幣,訴訟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景咐治觥俊 τ谶@起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給付案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王某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并且向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因此,該保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是王某向保險公司索賠的重要依據(jù)?! ⊥跄嘲l(fā)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飛機因雷電襲擊受損迫降),造成了人身傷殘,因此,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應當承擔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雖然王某的傷殘損害額為25萬元,但根據(jù)航空旅客意外傷害險保險合同的約定,每份保險保險人給付的保險金數(shù)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因此,保險公司按照最高限額給付王某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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