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這類保險主要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時提供風險防范服務,游客所購買的車票和船票金額中的5%是用于保險的,每份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萬元,其中意外醫(yī)療事故金1萬元,保險期限從檢票進站或中途上車上船開始,一直到游客檢票出站或中途下車下船。
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參加探險游和驚險游的游客最好購買,這類保險每份保險費為1元,保險金額最高可達1萬元,每位游客最多可買10份保險。保險期限從游客購買保險進入旅游景點和景區(qū)時起,直至游客離開景點和景區(qū)。
旅游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由國家旅游管理部門以部門規(guī)章的形式加以約束的強制性保險,游客在跟隨旅行社出游時,一定要明確自己應獲得的保險權利。
李阿婆在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千島湖三日游途中,被景點的一處石墩絆倒,造成多處骨折。由于報名時曾向旅行社購買過一份境內旅游保險意外險,行程結束后,李阿婆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卻以傷情未達到七級以上傷殘為由拒絕理賠。 近日,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對此作出判決,判令保險公司支付李阿婆保險理賠金3.9萬余元。
李阿婆與一家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約定李阿婆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特價三日游。報名時,在旅行社的推薦下,李阿婆同意委托旅行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意外險,保險金額15萬元(70周歲以上減半),保險費6元。
報名后不久,該團成行,李阿婆與其他10多位游客一起開始了行程。然而,當旅行進行到第二天時,意外發(fā)生了。當天,李阿婆隨團行至浙江省桐廬縣境內的垂云通天河景點處,在游覽完該景點走出洞口時,被設在洞口外的石墩絆倒。
在堅持完成之后的行程后,李阿婆回到上海,并前往醫(yī)院就診。李阿婆被診斷為胸挫傷、胸多發(fā)性骨折。經司法鑒定,傷情構成九級傷殘。身體康復后,李阿婆找到旅行社要求賠償,但對方表示事故責任并不在旅行社,應該找保險公司。
李阿婆又找到保險公司,要求按照境內旅游保險合同上約定的保險條款進行理賠,但保險公司卻稱該保險條款規(guī)定只有七級以上傷殘才能獲得理賠。在多次交涉無果后,李阿婆向法院提起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醫(yī)藥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4萬余元,并由旅行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李阿婆認為,境內旅游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她投保旅游人身意外險,70周歲以上老人賠償限額為7.5萬元,但在事故發(fā)生后她才被告知傷殘等級達七級以上才能獲得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在限額內賠償。
旅行社辯稱,公司對李阿婆受傷無需承擔責任。同時,旅行社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已經履行了代理人的職責,不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而保險公司則認為,根據公司與旅行社之間的代理協(xié)議,只有游客的傷殘達七級以上,保險公司才進行理賠。李阿婆的傷殘等級未達到合同約定的級別,故不予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系爭保險合同已經成立,李阿婆依據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并無不當,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旅行社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其行為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因此李阿婆要求旅行社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李阿婆的傷情并未達到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七級以上傷殘,她的理賠要求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案主審法官陶卓華說,李阿婆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取決于投保時對上述主張是否具有合理的期待。
首先,保險公司在締約境內旅游保險合同過程中應積極主動向投保人披露和解釋真實的保險信息,將保險范圍及免責事項以明顯、清楚、明白的詞語進行表達,以便投保人在了解保險條款內容的基礎上有計劃地安排和購買適合其需要的保險。而向投保人出示條款是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最基本的方式。本案中,旅行社僅向李阿婆告知了保險產品名稱及保險金額,對于賠償的范圍及限額、殘疾賠償的標準等內容,并未進行口頭說明,亦未提供書面條款。因此,李阿婆在投保時顯然無法得知相關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
其次,保險公司在締結合同時未向投保人說明條款內容,李阿婆喪失了了解合同內容的機會,而是僅能從旅游合同中約定的保險產品名稱及保險金額推斷保險責任的范圍及賠償金額。本案中,系爭保險責任是指被保險人在合同所約定的旅游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而造成的損失,理賠限額為7.5萬元。該主張與其作為一名普通的旅游者的認知能力相符,符合普通人的合理期待,因此法院予以支持。
旅行社為國內旅游者在中國境內旅游辦理保險時,每位旅游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為入境旅游的外國人、出境旅游的中國人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時每位旅游者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50萬元人民幣。旅游者在旅游期間一旦發(fā)生意外,將視具體情況,按規(guī)定得到全數、半數或部分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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