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2日,A公司向該市一家印刷廠租借了一間100多平方米的廠房做生產(chǎn)車間,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為一年,若有一方違約,則違約方將支付違約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當?shù)乇kU公司投保了企業(yè)財產(chǎn)險,期限為一年。
緊接著我們大家就再來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情況,當年A公司因訂單不斷,欲向印刷廠續(xù)租廠房一年,遭到拒絕,因此A公司只好邊維持生產(chǎn)邊準備搬遷。次年1月2日至18日間,印刷廠多次與A公司交涉,催促其盡快搬走,而A公司經(jīng)理多次向印刷廠解釋,并表示愿意支付違約金。最后,印刷廠的法定代表人只得要求A公司最遲在2月10日前交還廠房,否則將向法院起訴。2月3日,A公司職員不慎將灑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廠房內(nèi)設備損失215000元,廠房屋頂燒塌,需修理費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險人索賠。
對于這則保險的相關信息,我們一起來看看專家們有什么樣的意見。保險的專家認為,首先,根據(jù)《保險法》第12條第1款的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以及第12條第3款的規(guī)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本案中,A公司于2006年1月2日向印刷廠租借廠房,租期為一年,根據(jù)《合同法》第212條的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A公司享有對承租廠房“使用”及“收益”的權利,因此在本案中,A公司投保時,對廠房具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合法有效。
其次,本案的關鍵在于租賃合同期滿后,保險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及《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A公司與印刷廠的租賃合同到期后,經(jīng)數(shù)次交涉,印刷廠的法定代表人最終同意A公司在2007年2月10日前交還廠房。前述事實表明,印刷廠對A公司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xù)使用廠房行為是認可的,雙方之間達成了延長租賃合同至2007年2月10日終止的口頭協(xié)議。因此,保險事故發(fā)生時,A公司對廠房這一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依然有效。所以上述第一種意見是錯誤的。
最后,A公司在原先約定的一年期租賃合同期滿后,違約繼續(xù)使用承租廠房,但印刷廠對A公司租賃合同到期后繼續(xù)使用廠房行為是認可的,雙方之間達成了延長租賃合同至2007年2月10日終止的口頭協(xié)議。根據(jù)《合同法》第222條的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A公司對承租廠房是具有合法的保險利益的。所以上述第二種意見也是錯誤的。
因此,對于這個問題,保險的專家有了一定的結論,我們一起倆了解誒一下。保險的專家得出的結論是,A公司對承租廠房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A公司賠償215000元的設備損失及53000元的房頂燒塌修理費。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