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并不少見,最近就有一起因為保險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李某夫婦之子因發(fā)熱、惡心入住河北省一傳染病醫(yī)院,兩日后不幸死亡。醫(yī)院確認李某夫婦之子的死亡原因為腎綜合癥出血熱。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到拒賠,無奈之下,夫婦倆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接下來大家就和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就是因為因保險合同糾紛,山東農(nóng)民李某夫婦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據(jù)悉,因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關于意外傷害的構成要件的規(guī)定在理解上存在歧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應作出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于是,終審判令保險公司給付李某夫婦保險金50萬元。
我們一起來看看李某夫婦的投保過程是怎么樣的吧,2008年11月,李某夫婦之子所在單位為其投保了保險5份,保險費500元,受益人為李某夫婦。事后,李某夫婦之子赴國外工作,當月29日回國。同年12月5日,李某夫婦之子因發(fā)熱、惡心入住河北省一傳染病醫(yī)院,7日死亡。傳染病醫(yī)院確認李某夫婦之子的死亡原因為腎綜合癥出血熱,進入低血壓休克期后出現(xiàn)多臟器功能衰竭,嚴重電解質紊亂。后李某夫婦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李某夫婦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50萬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駁回李某夫婦訴訟請求后,李某夫婦不服,以兒子感染的腎綜合癥出血熱是由傳染性疫源病毒引起的,屬于非疾病的客觀事實,兒子的死亡完全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意外傷害的構成要件為由上訴到二中院。
最后,一審結果出來之后,二審的法院進行了審理,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按照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保險承保的范圍是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所造成的損失,所謂意外傷害指的是以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的身體傷害 ?,F(xiàn)李某夫婦作為保險受益人主張導致兒子死亡的原因符合上述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意外傷害的構成要件。對此,保險公司不予認可。鑒于涉案保險合同對于何為非疾病的客觀事件未做明確規(guī)定,且該合同屬于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在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理解產(chǎn)生歧義的情況下,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故對李某夫婦的上訴理由予以采信,并對其上訴請求予以支持,保險公司應對李某夫婦之子的死亡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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