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都害怕生病,小編也比例外,在生病過后讓人頭疼的不僅是身體上的折磨,還有巨額的醫(yī)藥費要承擔。大家肯定都不想和生病聯(lián)系起來,尤其是對于我們的生活有很大的威脅的癌癥,我們來看一則案例。1996年3月,龔某因患胃癌(親屬因害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后出院,并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龔某經(jīng)同事推薦,與其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了保,辦妥有關手續(xù)。填寫投保單時沒有申報身患癌癥的事實。1997年5月,龔某舊病復發(fā),經(jīng)醫(yī)治無效死亡。龔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證明時,發(fā)現(xiàn)龔某的死亡病史上,于是拒絕給付保險金。龔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并未違反告知義務由抗辨,雙方因此發(fā)生糾紛。
對于此案的處理,保險公司經(jīng)過考慮之后有了一些意見,保險公司形成了兩種意見:持第一種觀點的認為:違反告知義務的認定須同時具備主客觀要件??陀^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將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保險人。而主觀要件是指義務人的不實說明或隱匿遺漏是出于故意或過失。如果被保險人確實不知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而沒有告知,則看不出他存在任何過錯。
除了以上的觀點,還有一種其他的觀點,另一種見解認為:保險人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因為根據(jù)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nèi)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準確地闡明觀點。它并不苛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準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nèi)他盡量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在本例中,龔某不知自己患有胃癌,僅從他未聲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違反告知義務。但是,龔某對自己幾個月前住過院、動過手術的事實(這一事實對保險人來說無疑是很重要的)卻沒有加以說明,問題的關鍵恰恰在這里。
最后,我們一起來看看這件事情的結論是什么吧,結論:在被保險人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他對病情作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請患過胃?。?,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對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y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提出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后果。保險人因此獲得抗辨權,拒絕給付保險金,并視故意和過失的動機不同,決定是否退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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