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拒絕對后來發(fā)生的事故作出賠償,因為車輛通過了汽車,汽車聲稱汽車會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北京鳳臺法院審理完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需要賠償張先生6余元的車輛修理費。
張先生聲稱,在2008年10月,他花了錢來保護Sun先生的別克汽車,他同意投保。同年十一月,他買了車,換了車牌,辦理了轉(zhuǎn)賬登記手續(xù)。
2009年4月7日,張先生駕車撞上路邊護欄將車撞壞,但保險公司對此拒絕賠付,理由是他未依約履行通知義務和辦理變更手續(xù)。張先生隨后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汽車修理費60306元。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表示,他們與張先生簽署的保險單有重要提示,被保險機動車轉(zhuǎn)售、轉(zhuǎn)交他人,保險人應書面通知,辦理變更手續(xù)。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轉(zhuǎn)讓情況作出評估并認可前,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保險人不負有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永遠是張先生,而車輛的使用永遠是張先生。這些保險公司是眾所周知的。保險車輛的所有權(quán)人發(fā)生變化后,張先生是否申請批改,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及風險均不產(chǎn)生任何影響。保險公司應如數(shù)賠付張先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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