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的安全意識越來越強。除了參加社會養(yǎng)老保險,越來越多的人愿意利用自己的閑錢購買各種類型的商業(yè)保險,以獲得更多的保護和利益。然而,由于對保險這種事物的一知半解,很多人因此而陷入了無窮無盡的煩惱中。五一前夕,記者在葫蘆島市連山區(qū)人民法院的采訪中,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例。
陳女士50歲,是個獨立的老板。偶然地,她遇到了一個從事保險業(yè)務的朋友。因為許多在一起工作的人在保險公司購買保險,陳女士覺得“購買保險”可能是一個“雙贏”的業(yè)務。因此,當這位朋友向她介紹推薦保險項目時,她并沒有怎么思考便欣然接受了。但讓她沒有想到的是,她的這次“保險”卻為她帶來了意想不到的煩惱。原來,這位朋友跟她介紹,她所買的這份保險收益高,保險性質(zhì)如同儲蓄,因此,她二話沒說就買了五份,并按照業(yè)務員的指示簽了保險合同。但事后她卻驚訝地發(fā)現(xiàn),她買的這幾份保險并不是一次交費就可以了,而是自己每年都要繳納大額的保費,雖然自己是做生意的,但是這么高額的保費她也無法承受。陳女士決定好好研究一下自己買的保險到底是怎么回事,可一打聽才知道要想詳細了解她所購買的險種必須要看看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直到此時陳女士才意識到,自己手里并沒有保險合同。當即,陳女士就給“朋友”打電話,要求她提供合同。一番周折,合同終于到了陳女士手中,但仔細閱讀后陳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所購買的保險并非全像“朋友”介紹的那樣,有許多自己不了解之處。
在找到保險公司后,陳女士表示不愿意繼續(xù)跟進這五項保險單,但保險公司不同意。無奈之下,陳女士與保險公司的推銷員沒有告知其合同內(nèi)容,被欺詐,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決定終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以及保險公司回訪。支付超過1000萬元的保險費用和已付利息。連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該案,并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審中,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說業(yè)務員沒有告知其相關(guān)內(nèi)容,沒有證據(jù)證明。原告簽訂的合同已經(jīng)生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簽訂的保單回執(zhí)上明確注明收到保險合同次日起十日內(nèi)可提出解約,合同內(nèi)容也進一步進行了確認,所以合同方面不存在欺騙行為。至于保單存放何處,是客戶自己的事,與保險公司無關(guān)。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連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在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時,被告應當詳細告知原告相關(guān)保險事宜及繳費情況。本案中,被告方的業(yè)務員只給付原告存折一張,提示其定期存款,至于該存入款項在被告劃出后投保五份保險中的哪個險種、每個險種投保額度為多少,雙方?jīng)]有進行充分協(xié)商,況且被告方業(yè)務員給原告投保多個險種后,又沒有及時交付原告保險合同,導致原告誤解保險就是向該指定存折“存款”。法院指出,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的簽訂,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對此確有重大誤解,繼續(xù)履行已經(jīng)不可能。故該五份合同應予以撤銷。同時,因在本案中原告未盡到足夠的謹慎注意義務,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其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五份保險合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交納的保險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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