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將車輛交給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而后發(fā)生交通事故,在受害人已獲得賠償的情形下保險公司能否免責?近日,羅源縣法院給出說法:保險公司對無證駕駛造成的人身傷亡不負賠償責任。
去年11月28日,陳先生將他的小轎車借給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沈先生使用。沈先生駕駛該車在羅源城關附近,與騎電動車的黃先生發(fā)生碰撞,造成黃先生死亡及兩車局部損壞。羅源縣交巡警部門認定:沈先生負本事故全部責任,黃先生不負事故責任。
在交巡警部門主持下,車主陳先生與死者親屬達成了賠償調解協(xié)議。
事后,陳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訴至羅源縣法院。
庭審中,陳先生提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關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人不負墊付和賠償的規(guī)定,應屬于無效條款。
保險公司則認為,肇事駕駛員無證駕駛,根據保險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即便承擔責任,也僅是墊付責任,在墊付后還享有追償權利。
羅源縣法院認為,陳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陳先生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將投保的車輛交給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沈先生駕駛,主觀上有過錯。陳先生賠付給死者親屬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是基于其侵權責任的大小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本案是合同糾紛,保險公司依合同拒賠保險金,其理由并無不當,遂駁回陳先生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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