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家保險公司收到了一份特別聲明,要求在2000年12月為妻子王申請養(yǎng)老保險,受益人經妻子同意決定為自己。2003年12月,劉和王離婚了。離婚后,劉仍然按時支付保險費。2004年底,王死于車禍,劉和張同時向保險公司遞交了賠償申請書。保險公司向劉索賠。
根據《保險法》修正案的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對下列人員,包括配偶、子女、父母、3、其他家庭成員和與被保險人有關系的其他親屬,除前三項之外,有1的保險利益;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合同訂立后,被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眾所周知,在我國的法律中,在這個人身保險合同當中,這個被保險人一般只要求被保險人享有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被保險人有被保險人,但不要求受益人享有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對于固定賠款,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投保保險事故后的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和被保險人有經濟利益的,應當履行賠償責任。在上述情況下,劉顯然是被保險人,雖然劉和王離婚,但保險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然是有效的。離婚后,劉和王沒有及時改變受益人。劉仍然按時付了保險費。因此,保險合同的效力并沒有因為離婚而喪失。迷路的。劉是保險的唯一受益者。
溫馨提示:任何人都想為他人投保,首先要了解他們是否有資格為他人投保,是否在投保時有保險利益,如果他們不能確定是否有保險利益,他們可以咨詢保險公司。及時。最好是得到保險公司成員的書面確認,這樣才能避免。索賠中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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