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保險我們一定要清楚的了解關于它的相關知識,首先我們一起來了解的就是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以被保險人死亡為支付保險金的條件的,保險人不承擔支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自殺傾向之后,是否可以投保人壽保險,以便家庭成員在他們自己死后可以得到賠償?事實上,保險后短期內不可能獲得故意自殺賠償金。
近年來,一場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引起了眾多保險公司的關注。保險公司之所以在是否解決索賠問題上猶豫不決,是因為保險公司懷疑這次事故是否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自殺。
原來在幾個小時內,被保險人在幾家保險公司投保了總共200萬美元的意外險。保險完成后不到一天,他撞上了一輛車,死了。保險公司發(fā)現,被保險人以前投保過太多的生活用品,預計他的死亡賠償總額將達到1000萬元,受益人是他的孩子。讓保險公司產生疑問的不僅僅是因為投保時間與案發(fā)時間太過接近,而且被保險人生前負債累累,而他去世后,子女若能獲得賠償金,今后的生活成本就不必擔心了?;谶@些理由,目前保險公司仍在對事故繼續(xù)跟進。
一旦認定為自殺,那么在處理上就會與一般事故有著較大的不同。
先來看看新《保險法》的規(guī)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上述規(guī)定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若投保后自殺,那么以2年時間為界,投保2年內自殺是無法獲賠的,受益人所能獲得的最多為保單的現金價值;而若超過2年,則可獲得身故賠償金。二是若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不受前面的約束。據了解,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從這些規(guī)定不難看出,之所以如此規(guī)定,主要是為了防范投保人及被保險人進行道德逆選擇,為取得保險理賠金而進行惡意行為。上述案例中的被保險人若被認定自殺,那么其自殺前一天所投保的200萬元意外險就無法獲賠了,而更早投保的產品則要根據具體投保時間來判斷。
其實,由自殺引發(fā)的保險糾紛并不少見,多年前曾經發(fā)生過一起事故,父親為9歲的女兒投保兒童保險后不到一年,妻子帶著女兒跳樓身亡。公安部門認定妻子和女兒為自殺。在當時,《保險法》尚未更新,保險公司在賠與不賠間爭議巨大,而若換到現在,按照新《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父親申請理賠就毫無障礙了。因為女兒未滿10周歲,還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不構成故意自殺,保險公司應當賠付保險金。
合同免賠條款中有明確說明
其實,即便你對新《保險法》不太了解,在每份保險合同上也會對免賠責任予以告知,其中當然包括了故意自殺行為。
例如某保險公司一年期綜合意外險的免責條款規(guī)定: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導致的身故、燒傷或殘疾,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某定期壽險產品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復效,則自本合同最后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友情提示其他常見免賠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險人在沒有有效駕駛執(zhí)照或沒有有效駕駛執(zhí)照的情況下,受酒精影響。
近1個月點擊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