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中的健康保險指的主要是什么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健康保險主要是指被保險人的疾病、生育及其造成的傷殘、死亡作為保險的繳費條件,其中疾病保險為主要內容。在美國等國家,原本的含義是疾病保險,但是由于管理技術的復雜性,保險公司很難盈利;同時,隨著經營范圍的擴大,健康保險逐漸增加了新的含義。以下僅以疾病保險為例來說明健康保險的一般承保條件,雖然并不能完全體現(xiàn)出如殘疾保險、生育保險以及殘疾收入補償保險等其他險種承保條件上的逐一細節(jié),但就總體而言,也是具備一定的代表意義的。
疾病保險,又稱狹義健康保險,顧名思義,是影響人們健康與多種疾病的保險事故。保險人出于業(yè)務需要,一般都想限制可保疾病,主要是指由身體內部原因引起的疾病,包括精神或身體上的疼痛或不完美。構成保險病的,一般有以下三個條件:
(1)疾病的內在原因。區(qū)分醫(yī)療保險與意外傷害保險是一項重要的標準。健康保險所要求的疾病必須由身體的某些內部原因引起,即由一種或多種器官、組織甚至系統(tǒng)損害引起的功能障礙,導致各種病理表現(xiàn),如肺炎可引起發(fā)燒,腸炎可直接反映為腹瀉。而那些顯然是緣由外來劇烈原因造成對身體健康的損害,應當視作傷害而非疾病,由此在保險理論上嚴格區(qū)分了兩大險種。但實際情況是許多疾病是外部原因造成的,比如病菌的感染、氣候變化影響、環(huán)境污染而致病等等,這似乎又一次模糊了二者的界限,對此種情況,理論上一般認為即使基本源于外界各種因素,也必然要在身體內部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引起身體內部的各種物理、化學反應的影響,才會發(fā)作、形成疾病,這與傷害是有所區(qū)別的。
(2)非先天性疾病。保險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對那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由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履行補償或給付義務,健康保險要求疾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的效力期間。根據這樣的原則,一切先天存在身體上的缺陷,比如目盲、耳聾、內臟位置異常、器官性能殘缺等,都不屬于健康保險承保范圍之內。對于一些由于遺傳原因而形成的如先天性心臟病、遺傳性精神分裂等疾病,各國的健康保險法規(guī)都有不同的規(guī)定,大多數(shù)國家將此內容判歸社會險范疇,也有的地方保險人會對保險要件加以適當調整,做到靈活掌握承保原則。
一些潛伏性疾病,例如遺傳性結核病、性病等若無誘發(fā)因素引起發(fā)作,對人們的健康并無大礙,如果在保險效力有效期間發(fā)作,應當視作與普通疾病一樣,在實務中一般列入可保范圍之內。而且這種疾病與那些內臟機能自動發(fā)生變化或損傷等被當作是同一性質、同一類型的疾病,與先天殘疾有著質的不同。
(3)偶然性疾病。偶然性疾病的限制來自于這樣的假設,即認為人生以健康為常態(tài),以疾病為異常。因此疾病的發(fā)生應當純屬偶然,并非人們所能預料得到的;但這種偶然性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并不是一旦得上就無可救藥。所以一般對偶然性疾病又要求其在客觀上有藥可治,通過各種醫(yī)藥手段、措施可以減輕痛苦、緩解病勢并最終可以根除病患。
健康保險加進了偶然性疾病的限制,就排除了那些必然發(fā)生的人身方面有損健康的各種危險,比如死亡、年老衰弱等。對那些常年臥床、以各種藥物維持生命的投保人,健康保險人通常不會接受,因為這種情況甚至不符合最初關于健康常態(tài)的假設。對疾病常態(tài)的保護,保險人不但無利可圖、而且還可能出現(xiàn)虧損。進一步而言,偶然性不但是說被保險人是否會患上某種疾病應該是不確定的,而且還包括會患上哪一種疾病也是無法預測的,甚至何時會感染乃至發(fā)作也是沒有定數(shù)的。因此,健康保險人所提供的健康保險對那些要防范這些危險、試圖尋找健康保障的人們而言具有重大意義。與人壽保險的可保危險相比,健康險的保險對象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
醫(yī)療保險政策一般對保險責任的范圍作出明確明確的規(guī)定。一方面,便于明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長期的保險實踐證明,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醫(yī)療技術不斷進步,可能導致不可治愈的疾病。多年來出現(xiàn)了一種全身性疾病,許多以前未知的疾病不斷得到改善。當然,新的不治之癥的出現(xiàn),對于保險人來說,也是喜憂參半的,為了保證業(yè)務的穩(wěn)定,當然最保守的方式就是在具體的保險單中明確規(guī)定各種承保疾病,避免索賠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l各類糾紛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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