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繳納壽險的過程中,經常發(fā)生保險費無法及時支付的現象。保險公司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確立了恢復的原則。在保險合同中止后的兩年內,被保險人和保險公司就恢復保險合同進行協商,達成協議。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是自給自足的。被保險人在支付保險費后將恢復健康。
但是,盡管有這個原則,不要認為在保險合同恢復后,所有的保障權利都會恢復,尤其是醫(yī)療保險,因為涉及到觀察期,如如不注意真實披露,保險就會恢復。恢復后仍有可能無法索賠。
張先生在2005年2月保了人壽保險,加上住院醫(yī)療保險。隨著2006年1月付款期的臨近,張先生收到了催款信。然而,由于工作繁忙,他忘了支付續(xù)保費。直到今年8月,他才突然想起他向保險公司申請恢復保單。保險公司審核后,同意重新申請保險公司。
9月,張先生因突發(fā)急性膽囊炎住院治療,出院后到保險公司索賠住院醫(yī)療保險,理賠人員遺憾地告訴張先生因為該事故發(fā)生在觀察期90天內,是屬于住院醫(yī)療保險的除外責任,所以不能理賠。張先生非常不解不是已經辦理了保單復效嗎,怎么還有什么觀察期呢?
滬上某保險公司個險首席核賠師解釋復效僅是針對長期險的,附加險通常都是保險期間為一年的短期險,如果不續(xù)保,到期后合同即終止,是不存在復效問題的。因此,如果張先生還希望獲得附加險的保障,就需重新投保附加險,自然需從投保時起重新計算觀察期。觀察期是保險公司為了防止帶病投保的情況發(fā)生而設置的。觀察期只發(fā)生在首次投?;蚍沁B續(xù)投保時,續(xù)保或者因意外傷害住院治療無等待期。在復效之前以及復效之日后的觀察期內所患的疾病,都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所以,如果張先生在每次繳納壽險保費時,都按期繳納附加險保費,就會減少保單失效的情況,當然也不存在需要重新投保附加險的問題,也就不會重新計算觀察期了。
李女士前幾年購買了一份養(yǎng)老險及重疾主險,2004年7月她到國外培訓一年,2005年7月回國時已經過了兩個月的寬限期,于是到保險公司辦理了保單復效。
今年二月,李女士遇到了一些不開心的事情,那就是她因心臟病住院花費了一萬元醫(yī)療費。出院后到保險公司索賠時,索賠人告訴她,李女士的醫(yī)療記錄卡記錄了她在國外培訓期間也有心臟病的病歷,但是當保險單生效時,她不能說實話。因此,她不能要求賠償。李女士向員工解釋對原保險非常不滿,健康通過了保險公司的檢查,而且還如實告知了健康狀況,為什么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沒有參考和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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