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八條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依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船舶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按照實際支付的修理費,減除合理的以新?lián)Q舊的扣減額計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犧牲造成的合理貶值計算,但是不得超過估計的修理費。
船舶發(fā)生實際全損或者修理費用超過修復(fù)后的船舶價值的,共同海損犧牲金額按照該船舶在完好狀態(tài)下的估計價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損壞的估計的修理費和該船舶受損后的價值的余額計算。
(二)貨物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貨物滅失的,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除由于犧牲無需支付的運費計算。貨物損壞,在就損壞程度達成協(xié)議前售出的,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與出售貨物凈得的差額計算,這些保險公司都有合理的介紹。
(三)運費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按照貨物遭受犧牲造成的運費的損失金額,減除為取得這筆運費本應(yīng)支付,但是由于犧牲無需支付的營運費用計算。
第一百九十九條共同海損應(yīng)當(dāng)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攤價值的比例分攤。
船舶、貨物和運費的共同海損分攤價值,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船舶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完好價值,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二)貨物共同海損分攤價值,按照貨物在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減除不屬于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dān)風(fēng)險的運費計算。貨物在抵達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凈得金額,加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旅客的行李和私人物品,不分攤共同海損。
(三)運費分攤價值,按照承運人承擔(dān)風(fēng)險并于航程終止時有權(quán)收取的運費,減除為取得該項運費而在共同海損事故發(fā)生后,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營運費用,如上共同海損犧牲的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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