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的一個小男孩7年前為20年的健康保險投保,去年被診斷為尿毒癥。因為他20年前患了腎炎,保險公司拒絕索賠,因為他的母親被懷疑在他的保險上作弊。幾天前,蕭中委托律師起訴保險公司。
小鐘住在西崗區(qū),今年29歲。2001年2月27日,他的母親從大連的一家保險公司為他買了一份人壽保險單。保費20年,年費1180元,基本保險金額20000元。保險合同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如果小中患了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10種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應將基本保險金額加倍給小中,即40000元。
2007年9月25日,小仲被診斷為尿毒癥,這屬于保險合同項下的索賠范圍。當年10月,小忠的家人找到了一家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但是保險公司回答說他沒有達到透析的水平。當年底,小鐘又向保險公司交了新一年的保險費。
今年2月,自以為身體還不錯的小鐘終于挺不住了,不得不開始每周三次的透析治療。要想挽救生命,除了透析只有換腎,而換腎需要30萬元的費用,還要等待腎源。小鐘家拿不出這么多錢。為此,小鐘多次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被對方拒絕了,理由是小鐘的病歷顯示,其母親向主治醫(yī)生說過,小鐘20年前患過腎炎。
小鐘說,他身體一直比較好,去年得病很突然,可能是他那段時間過于勞累造成的。他表示,母親說的他在20年前患過腎炎,如果是真的,當時他才6歲,對這些事一無所知。故他母親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醫(yī)生說的他的情況,不能作為保險公司不理賠的依據(jù)。再說,他于投保后7年內也未因腎炎住過院,另外他在投保前一年曾考取駕照,當時體檢也沒有任何問題。因為他認為,現(xiàn)在他得了保險合同約定的10種疾病之一尿毒癥,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目前,小鐘已經(jīng)因病下崗,沒有任何經(jīng)濟來源,現(xiàn)因尿毒癥不得不每周透析三次,為此已向親朋借款10多萬元,非常希望得到這筆保險理賠款,因此他決定通過法律渠道向保險公司討說法。
針對此案,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也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對如實告知義務,應當嚴格限制投保人應當告知的范圍,投保時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對終生型健康保險,如果保險公司認為有必要進行體檢的,可以要求對投保人進行體檢。
記者從保險公司了解到,有關壽險的投保,投保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包括被保人所有的健康情況,所有病史,這在保險合同的健康告知欄中也有明確說明。
遼寧新民工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李經(jīng)常充當保險代理人,他認為購買保險商品最獨特的事情是說實話,而不是像購買其他商品那樣簡單。根據(jù)《保險法》第16條規(guī)定,如果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則不承擔保險責任。如實告知要告知什么?投保壽險一般包括投保人及被保人身體以及財務狀況等,重點是身體健康狀況。如果身體健康則很簡單,而有既往病史則要填寫在投保單上。一般而言,保險公司根據(jù)投保人的告知決定是否承保,或加費承保,或以除外責任形式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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