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險的爭議現(xiàn)在這種情況已經不少見了,我們一起來看一則爭議的案件: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車輛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實際上是以抵押方式購買車輛的銀行。近日,黃石口岸人民法院決定,第一受益人的特別協(xié)議無效。2008年8月21日,張在中國銀行黃石港支行工作,以車輛抵押的方式貸款買了一輛汽車,當天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車輛保險合同,約定在一年期限內,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萬元,車損險賠償限額為11.3萬元,合同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是中國銀行黃石港支行,并將保險合同交該銀行存檔。
在保險期間,2009年1月21日,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司機承擔全部事故責任。事故造成14萬9000元損失,第三方損失3700元。
事故發(fā)生后,根據(jù)最初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應先還清某銀行的貸款,但張某不能同時還清對方。他認為保險公司應該首先賠償?shù)谌降膿p失。張某以當初填寫投保單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沒有盡到告知的義務將該公司告上法院。
最近,黃石港區(qū)人民法院經過對于事實的調查之外,法院認為,國家關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立法的目的和意義在于減少事故責任人的經濟損失,及時有效地賠償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在雙方簽訂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作出第三者責任險的第一受益人是中國銀行黃石港支行的特別約定,與國家針對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立法目的和投保人對第三者責任險投保的意義相悖,明顯違法了公平原則。因此判決撤銷雙方在車輛保險公司中對第一受益人為中國銀行黃石港支行的特別約定,該保險公司10日內支付合同中約定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10萬元,以及機動車輛損失賠償金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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