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傳,一些省市稅務機關向保險公司提議,保險公司在向客戶發(fā)放股息時應扣繳個人所得稅。這導致稅收專家提倡避稅和免稅,這已成為一個熱門話題。
稅務機關認為,之所以要征收股息,是因為股息紅利紅利是《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利息、紅利、紅利所得”,應當按照“利息、紅利所得”納稅。結束和分紅“稅率”,并由保險公司發(fā)行股息應予保留。我國分紅險在前幾年發(fā)展迅猛,在2003年、2004年各年的分紅險保費達幾百億,但分紅狀況并不樂觀,許多投保人對此早已有所不滿,因而如果分紅險紅利再扣繳個人所得稅勢必造成較為嚴重的退保風險,甚至會將公司卷入訴訟的旋渦。
事實上,根據(jù)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股利保險管理暫行辦法》,股利保險是保險公司按一定比例的盈余分配給投保人的人壽保險產(chǎn)品。運行結果優(yōu)于定價假設。一部分“剩余”以一定比例分配給保單持有人,即通俗意義上的“分紅”或“保單紅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筆者認為不應對此部分盈余課以個人所得稅。
一方面,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盈余”既非依股權關系而獲得的“股息或紅利”,亦非依債權關系而獲得的“利息”?!坝唷眮碓从谒啦钜?、利差益和費差益所產(chǎn)生的可分配盈余。保險公司將這部分差益產(chǎn)生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別給客戶,便產(chǎn)生了“分紅”。可見,此“盈余”與“股息或紅利”或“利息”是有著本質區(qū)別的。投保人買一份分紅險自然不會成為“保險公司股東”,而投保人獲得紅利,也并非依債權,因為保單紅利“是不確定的,可以為零”且其來源于定價假設與實際狀況的偏差。
另一方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分紅險“盈余”不屬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分紅保險產(chǎn)品的“盈余”并不屬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所列的十種情形之列,而對第十一項“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從目前頒布的規(guī)章、規(guī)定來看,分紅險產(chǎn)品向保單持有人分配的盈余(保單紅利)也并未被列入。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分配給投保人的股利保險產(chǎn)品的盈余,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股息不應該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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