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是一個很多人都想去的地方,因為與城市不同的地方,但同時很多人擔心購買保險,很難要求賠償。被保險人在西藏旅游時發(fā)生意外事故,被保險人死于急性高原病。保險公司認為高山癥致死不屬意外傷害事故而拒絕賠付,死者家屬為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據(jù)了解,廣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了家屬的賠償請求。
旅行愛好者小敏每年都會去西藏度假,2002年5月23日,小敏和他的兩個朋友再次來到西藏旅行。28日下午,小敏和隨行人員抵達阿里普蘭地區(qū)大金山神山腳下。第二天上午11時多,小敏和同伴開始轉(zhuǎn)山。轉(zhuǎn)山開始不久,小敏感到不適。到達第一個朝拜點后,小敏先期返回住處。5月30日早晨6時多,情況越來越差的小敏被送至岡底斯山藏醫(yī)學院門診部治療,并被確診為急性高原病。5月31日凌晨2時50分,小敏因搶救無效在醫(yī)院去世。
此前,小敏為一家保險公司投保過基本險、養(yǎng)老險和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險。小敏的父母作為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10萬元,但被對方拒絕。保險公司的理由是本事故不屬于意外傷害事故。小敏父母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開庭時,保險公司提出,第一,小敏死于山病,保險條款明確規(guī)定疾病死亡不屬于保險范圍;第二,西藏是一個高海拔地區(qū),從疾病到死亡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因此小敏罹患高原病不是突發(fā)事件;第三,小敏患病后如果及時自救或者尋求幫助,高原病也并非不可抗拒。天河區(qū)法院一審認為,小敏入藏前,身體健康狀況并沒有異常,他本人也曾經(jīng)多次到西藏旅游,因此小敏事前不可能預料到肯定會得急性高原病,也不可能預料到自己會因高山癥導致死亡的后果。另外,小敏所受到的是自然傷害,因此小敏的死亡符合意外傷害的構成要件。據(jù)此,法院判定保險公司向小敏父母支付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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