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談到保險,人們一般聯想到的是一些不保險的可能性,比如:自己外出時會不會有賊光顧自己的住宅?用高壓鍋會不會爆炸?用煤氣熱水器會不會煤氣中毒?自己現在生意還不錯的公司會不會倒閉?孩子在學校會不會出意外?自己企業(yè)的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會不會要求自己賠償?
正在運輸途中的原材料會不會遭遇車禍?等等。
正因為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因素的客觀存在,才有可能引發(fā)各種損失,這是保險產生的自然基礎。沒有風險的客觀存在,沒有損失發(fā)生的可能性,就沒有進行經濟補償的必要,也就沒有保險業(yè)存在的必要。也就是說,保險保的是因風險發(fā)生而引起損失發(fā)生的可能性,而不是風險損失本身,即不能這樣認為:有了災害損失的結果才向保險公司轉嫁,保險公司是損失賠償公司。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往往由于僥幸心理而忽略了風險發(fā)生的可能性,在出現了災害性的事故后才想起保險公司來。比如:車已經撞到樹上才想起修車的費用如果讓保險公司出就好了;躺在病床上才發(fā)覺要是保險公司來解決昂貴的醫(yī)療費用就好了;發(fā)生了火災才想到保險公司可以成為救星……所以保險公司在對待要求賠償的消費者時,首先要調查是否在事故發(fā)生前消費者就買了保險。如果是事故發(fā)生后消費者才買保險,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否則保險公司保一個賠一個,用不了多久保險公司就得關門大吉)。保險是把不安全因素事先轉嫁出去的工具,而不是把損失的結果全部承攬的“替罪羊”。換句話說,保險公司不接受已經造成的損失投保,只接受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投保,即不安全因素,而不是損害結果。只有這樣,保險才可以當成一種商業(yè)活動來經營。如果僅是對損害結果進行損失補償的話,這種活動應屬于國家職能中的救助或救濟行為。救助及救濟的多少、范圍、程度等要看國家的財力情況而定(不屬于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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