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為第9條的“運費碰撞(FreightCollision)條款”也是運費保險特有的條款之一。在有些國家的管轄權(quán)下(影響最大的是美國),船舶責任限制的數(shù)額是按照在發(fā)生碰撞時或到達第一港口時船船的價值加上未賺取的運費來計算,而不是按照船舶噸位來計算。這樣,船東就有可能就其運費亦要承擔一部分碰撞損害賠償,而這種賠償可能還會超過船舶保險人根據(jù)船舶3/4碰撞責任條款賠償?shù)慕痤~。因而,特制定本運費碰撞條款,保險人負責賠償承保運費應該承擔的那部分碰撞責任。
共同海損和救助條款
序號為第11條的“共同海損和救助條款”一共有3款。其中第2和第3款的內(nèi)容涉及到共同海損理算規(guī)則并要求共同海損必須是為了避免承保危險而發(fā)生的,與1983年ITC-H第11條第2款和第3款的內(nèi)容完全相同。
船東處于風險中的運費在發(fā)生共同海損或救助時,就會成為受益方而參加分攤。第1款規(guī)定本保險人承保此種運費對共同海損、救助報酬應分攤的部分,但是如果有不足額保險情況,保險賠償則要做相應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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