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中有一個是盜搶險,專門針對汽車被盜搶以后,找不回了,車主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很多車主投保了這個盜搶險,但是在理賠的時候不知道汽車被盜后保險怎么賠償。
對投保了盜搶險的被保險機動車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被盜竊、搶劫、搶奪,經(jīng)出險當?shù)乜h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 損失,按照保險合同及《保險法》的規(guī)定,在保險金額內(nèi)計算賠償,但不得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
當汽車發(fā)生被盜搶的情況后,車主不要慌,第一時間采取的措施應(yīng)該是報警,配合警方立案調(diào)查。
車輛被盜后,不是積極報案,而是趕緊購買保險,然后再煞費苦心地重新編造車輛被盜謊言,騙取了保險賠償。3月24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法院以保險詐 騙罪判處被告人曹煒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幫忙出具虛假證言的被告人孫勝利構(gòu)成保險詐騙罪,免予刑事處罰。
2007年9月,曹煒在鄭州辦事期間,其購買的一輛面包車被盜。為挽回損失,曹煒決定購買保險,然后再謊稱被盜,從而騙取保險賠償。10月13日,曹 煒在一保險公司為其面包車購買了盜搶險。12月15日,曹煒向公安機關(guān)謊報其面包車被盜,并請求一同吃飯的親戚孫勝利為其作虛假證明。同日上午,在保險公 司進行調(diào)查時,孫勝利向保險公司提供了虛假證言。2008年3月4日,曹煒從保險公司騙得保險金2.39萬余元。2010年6月26日和29日,曹煒、孫 勝利分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退賠了全部保險詐騙款。法院認為,被告人曹煒應(yīng)當以保險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孫勝利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為他人詐 騙提供條件,應(yīng)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但被告人孫勝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小,可以免除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車主還需要記住的一點是,“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者附屬設(shè)備被盜竊或損壞,屬于責(zé)任免除。也就是說只是汽車零部件丟失,比如說輪胎單獨丟失,保險公司是不會理賠的,車主在投保了盜搶險以后,要仔細閱讀保單上面的免責(zé)條款,看看那些情況不在盜搶險的賠償范圍,同時,車內(nèi)物品的丟失保險公司也不能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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